5.企业破产后的有形收益 在法律上著作权视为“无形资产”,企业的无形资产不随企业的破产而消失,在企业破产后,无形资产(著作权)的生命力和价值仍然存在,该无形资产(著作权)可以在转让和拍卖中获得 软件著作权人的各项权利 发表权 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 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 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复制权 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 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 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翻译权 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其它权利 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登记提交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著作权登记的鉴别材料; 软件著作权登记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拟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1.作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2.拟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软件,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3.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4.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是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四)软件著作权登记鉴别材料的例外交存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1.拟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软件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2.拟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3.拟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目标程序的前、 哈尔滨龙科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哈尔滨软件著作权登记_最权威软件著作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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