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污染物排放标准要与环境质量标准和经济、技术条件相适应。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制定权在省级,且需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去年6月,国务院下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计划〉在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方面提出,推动实施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作为重点区域范围内唐山市积极推进本市水泥企业超低排放的精神令人敬佩。
拟控制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相较于国家标准(GB 4915-2013)特别排放限值20、100、320的从严程度确实相当厉害了。如果今年9月底达到,即要在6个月之内达到,缓冲期如此之短更是令人叹为观止,有点不可思议。
信息还称,正式文件或不久将会出台。似乎执行这一排放限值将是板上钉钉,毫无疑问之事了。如确是这样的话,有必要提及,本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在制定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要科学评估拟设立制度对各类企业、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其程度、范围,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要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不同企业、行业影响存在较大差别的,要注重听取各类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综合考虑不同规模企业、行业的发展诉求、承受能力等因素。
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凡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各地区、各部门都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做好沟通协调,提高企业贯彻落实的积极性。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结合实际设置合理的缓冲期,增强制度的可预期性,为企业执行制度留有一定的准备时间。
这一推进工作是否应该做得更合程序及更具合法性。从程序上这一地方标准理应要经河北省政府批准。而如此之严地方标准,可称得上史无前例,对水泥企业、水泥行业产生的影响及其程度、范围不会小,与水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对水泥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着重大影响。这一地方标准的出台是否应该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是否应该综合考虑不同规模企业、行业的发展诉求、承受能力等因素。是否要结合水泥企业实际设置合理的缓冲期,为企业执行制度留有一定的准备时间。
蓝天人见人爱,打赢蓝天保卫战要实现的是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保卫战深化工业污染治理超低排放战役不能只图快打。